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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荣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瀚港印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荣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门延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瀚港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米凤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荣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阳公司”)与被告上海瀚港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港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中,瀚港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合并审理,于2019年6月13日再次公开开庭。荣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瀚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瀚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瀚港公司支付价款1,421,564元;2、瀚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21,56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事实与理由:荣阳公司与翰港公司签订《订购合同书》,荣阳公司按照翰港公司的要求制作产品,产品有“平安商户二维码贴纸”、“圆形印刷标签”、“拒收标签”、“待处理标签”、“台历标签”、“封口标签”等。关于“平安商户二维码贴纸”,约定的不粘胶贴纸要求是“艾利不干胶”,因为艾利公司的货品供不应求,经双方沟通,翰港公司同意荣阳公司用其他公司的不干胶替代。在制作过程中,荣阳公司按照要求制作模板发给翰港公司定稿,翰港公司确认后,荣阳公司按照该定稿样品进行大批量的制作。荣阳公司已将制作完成的产品运送至翰港公司处,并开具总额为2,327,505.20元的增值税发票,但翰港公司至今付款905,941.20元,尚欠1,421,564元未付。荣阳公司认为,其制作的成品与样品一致,贴纸尺寸及印刷文字是否有误肉眼可以判断,也可以通过测量确定,翰港公司如果有异议,在样品确认和收货时应当及时提出。翰港公司未对样品提出异议,荣阳公司根据确认的样品进行大批量制作并无不当。另外,在荣阳公司提起诉讼前,翰港公司也未就此提出拒绝付款,而是协商付款。翰港公司未按约付款,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荣阳公司与翰港公司除涉案价款外,还有其他业务往来,期间如果存在欠款,也不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不同意翰港公司主张在本案中进行款项抵销。
  瀚港公司辩称: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外,翰港公司还有委托荣阳公司制作产品,对于荣阳公司实际供货金额不确定,翰港公司收到的发票总额为2,319,505.20元,该金额是包括6份合同在内,其委托荣阳公司制作产品的全部价款。翰港公司已向荣阳公司付款905,941.20元。因为双方在先后签订的合同中对于贴纸的单价由每套1.96元下浮为每套1.70元,所以双方法定代表人协商后口头约定,原合同金额不作变动,但在总应付款中荣阳公司给予50,000元的折让,故总价款中应当减少50,000元。另外,双方的其他业务往来中,荣阳公司尚欠翰港公司货款153,760元,翰港公司主张在本案中进行抵销。
  瀚港公司认为,其与荣阳公司签订的六份合同均约定应当使用“艾利不干胶”,荣阳公司未使用“艾利不干胶”进行制作属于违约,交货的产品尺寸不符合贴纸样本上记载的尺寸要求也属于违约。鉴于四份合同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故翰港公司就上述违约行为,按每次50,000元计算8次,违约金合计400,000元。翰港公司并称,其与客户的订单一共是1,540,000套,每套包括6个不同的产品,其中2个产品就是荣阳公司制作的二维码贴纸(特大号的不干胶粘纸以及大号加中号的不干胶粘纸),翰港公司已经制作完成全部产品并交付客户950,000套。后客户发现贴纸尺寸不符合要求,要求全部退货,后经协商,客户同意已交付的产品以扣款441,750元作为赔偿,但取消了后续订单。由此造成翰港公司未交付的590,000套产品存在损失,金额为678,500元。故翰港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荣阳公司赔偿翰港公司损失1,140,250元;2、荣阳公司偿付翰港公司违约金400,000元。
  荣阳公司对反诉辩称:其已按约履行合同,不应当承担违约金。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翰港公司与其客户间的交易与荣阳公司无关,且翰港公司向客户供应的是否荣阳公司的货品、是否被客户扣款也无法确定,故翰港公司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7日、10月18日、11月28日、12月6日、12月11日、12月13日,荣阳公司与翰港公司签订六份《订购合同书》,约定:翰港公司向荣阳公司订制“平安商户二维码贴纸”;工艺中约定“……3、艾利不干胶”;所有制作均按照最后一次打样确认样;付款方式:前两份合同约定为翰港公司收到发票后付清,后四份合同约定为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清。后四份合同还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荣阳公司违反协议其他约定、交货延迟或损害翰港公司企业及商品形象的,翰港公司有权要求荣阳公司按照5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上述六份合同的价款合计1,447,800元。
  合同履行中,翰港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荣阳公司发送pdf文件,告知该文件系客户提供,文件内容分别为特大号、大号、中号贴纸样本,并标注尺寸:“收款码贴纸(特大)265mm*180mm”、“收款码贴纸(大)160mm*110mm”、“收款码贴纸(大)116mm*80mm”。
  2018年8月9日,翰港公司向荣阳公司提出:“文件麻烦改个字”,“圈起来的这个改成中”,将“收款码贴纸(大)116mm*80mm”其中的“大”字圈起来,改成“中”字。荣阳公司按照要求对上述部分进行修改后,把大号收款码贴纸处的文字也修改成了“收款码贴纸(中)116mm*80mm”,其将修改后的pdf文件发送给翰港公司,要求确认。翰港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接收该文件,未提出异议。2018年9月7日,翰港公司通知荣阳公司贴纸要下订单了。之后,荣阳公司按翰港公司的订货要求陆续制作贴纸并交付。在制作过程中,经双方沟通,翰港公司同意荣阳公司不使用艾利公司的不干胶,而用其他公司的不干胶替代。
  就涉案业务,荣阳公司向翰港公司开具发票2,327,505.20元(其中8,000元包含在2018年2月1日开具的23,457.60元发票中,后续的2,319,505.20元为单独开票)。翰港公司已付款905,941.20元,分别为:2018年10月18日支付100,000元,2018年11月30日支付200,000元,2018年12月26日支付170,000元、335,941.20元,2019年3月6日支付100,000元。
  又查明:2019年1月12日,翰港公司向荣阳公司提出,所制作的贴纸尺寸与标注的尺寸有差异。
  另查明:荣阳公司制作的贴纸,在中号的收款码贴纸处,印刷文字为“收款码贴纸(中)116mm*80mm”,但在大号的收款码贴纸处,也为“收款码贴纸(中)116mm*80mm”。经测量,特大、大、中三种规格的贴纸,实际尺寸均小于贴纸上的标注尺寸。
  以上事实,由《订购合同书》、聊天记录截屏、送货单、发票、贴纸样本打印件、制作的贴纸实物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以证明。
  本院认为,荣阳公司与翰港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存在定作合同关系,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荣阳公司的本诉请求。鉴于翰港公司确认其订购的是1,540,000套产品,故其与荣阳公司除六份合同外,尚有部分业务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履行总价应当以实际情况为准,总额按发票金额计算,为2,327,505.20元,翰港公司已支付价款905,941.20元,故还应支付1,421,564元。翰港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偿付荣阳公司相应的利息损失。
  关于翰港公司的反诉请求。合同履行之初,翰港公司发现贴纸样本有误,要求荣阳公司进行部分修改,而荣阳公司在收到要求进行修改后,又将原本无误的大号贴纸处的文字进行了修改,存在过错。另外,贴纸上标注了尺寸,而荣阳公司制作的贴纸尺寸明显小于该标注尺寸,荣阳公司称是由于行业惯例进行的尺寸缩减,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故荣阳公司存在过错。然而,在荣阳公司向翰港公司发送样品文本时,翰港公司未提出异议,对样品进行了确认。之后,荣阳公司根据确认的样品制作第一批产品交付时,翰港公司在收货时应当对样品进行检测,上述情况通过肉眼和简单测量能够发现,而翰港公司怠于检测,仍未能及时发现错误,直至2019年1月收到客户反馈后才向荣阳公司提出尺寸问题,故翰港公司的过错造成了损失的扩大。翰港公司在与荣阳公司的定作合同关系中,要求荣阳公司作为承揽人应当检验、确定制作的产品是否符合约定,而在翰港公司与客户的合同关系中,其作为承揽人,却未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定产品符合约定。翰港公司对于同一合同义务在两个合同关系中的不平等要求,有违常理,亦不公平。本院认为,荣阳公司制作的成品虽与确认的样品一致,但制作的贴纸尺寸及印刷文字确实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而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系因翰港公司未及时发现错误,而非变更定作要求,故荣阳公司对其履行合同的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翰港公司就贴纸尺寸问题,主张按四份合同,每份合同50,000元,共计200,000元要求荣阳公司承担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翰港公司提供的客户因贴纸尺寸问题对其扣款的邮件,不能作为其已实际存在441,750元损失的证据,且该损失的主张中有部分与违约金的主张存在重复。翰港公司称其未交付的产品存在678,500元损失,该损失即便存在,亦属于翰港公司怠于检验造成的扩大损失,对于翰港公司的相关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贴纸未使用艾利不干胶的情况。从证据显示,翰港公司对于荣阳公司不使用艾利不干胶未持异议,应视为其予以认可,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合意变更相关约定,故翰港公司就此要求荣阳公司承担相应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瀚港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荣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价款1,421,564元;
  二、被告上海瀚港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荣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以1,421,56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反诉被告上海荣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反诉原告上海瀚港印刷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上海瀚港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594元,减半收取8,7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3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8,128元,由原告上海荣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670元(已付),由被告上海瀚港印刷有限公司负担24,458元(已付14,331元,余款10,1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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