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莘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曼,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帅鹏,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晋秩实业有限公司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及甲。
被告:王明。
原告上海莘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晋秩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向其依法寄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莘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