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莘庄工业区天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彭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娜,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梦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莘庄工业区天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梦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梦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张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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