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姜桂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玉,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建平,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告上海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莫 燕
书记员:石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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