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莘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忠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苏置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元,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莘潮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苏置郡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上海苏置郡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系争房屋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财产,故本案应当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法庭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租赁房屋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上海苏置郡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苏置郡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苏置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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