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莘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愔,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翱鸶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冬冬。
原告上海莘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翱鸶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翱鸶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程序,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刘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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