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莘盛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愔,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米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
原告上海莘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米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3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莘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莘盛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许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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