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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莫仕尼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镇江中化聚氨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莫仕尼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予,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中化聚氨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申请人上海莫仕尼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中化聚氨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工业园区五洲路的厂房内的高效聚氨脂复合夹心保温板工业流水线一条(型号为SNW-SWH/3-PU)。申请人以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莫仕尼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镇江中化聚氨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工业园区五洲路的厂房内的高效聚氨脂复合夹心保温板工业流水线一条(型号为SNW-SWH/3-PU);
  二、查封陈樱菲、温颖涛提供的担保物: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云谷路XXX弄XXX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嘉XXXXXXXXXX)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莫仕尼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沙黎淳

书记员:严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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