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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莹升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爱正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莹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正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学甫,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男。
  原告上海莹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爱正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莹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被告爱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学甫、王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莹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监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罗山路XXX号星月金融湾18号楼办公室内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委托被告进行监理。此外,原告将系争工程发包给案外人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联合公司)进行施工。原告经初步核查,发现东亚联合公司所用工程主材与合同约定存在诸多不符。被告作为监理方,于2018年4月28日在《主要饰面材料验收报验表》上签字盖章确认:经预验收,涉案工程合格,可以组织正式验收。系争工程所有地毯和硬包大面积都是不阻燃的,监理没有尽到相关的抽样和处理的义务。系争工程现场有大量假冒伪劣材料。系争工程相关木饰面出现大面积霉变,监理方随意出具报告,存在失职。原告认为被告对主材变更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其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原告和东亚联合公司的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应在2018年5月1日前搬入系争工程,因为监理疏忽,导致工程无法交付,原告只能在他处租房,造成租金损失。故原告诉诸法律维权,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爱正公司辩称,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已经按约履行,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第24页第4.1.1条对违约责任、赔偿金进行约定。原告提出的赔偿金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由于原告指定分包的电梯施工工期延期,所以原告与施工方协商将工期延期到2018年5月5日,我们监理方合同到4月15日,出于责任被告也同意监理合同延期到5月5日。地毯都是原告聘用的设计公司指定的品牌和型号,所有材料进场,都有检测报告、出场报告和合格证书。木饰面霉变是因为原告空关了几个月,没有流通空气,所以产生霉变。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3日,原告(委托人)与被告(监理人)签署《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莹升置业星月金融湾18号楼室内装修项目,工程地点为罗山路XXX号星月金融湾18号楼。签约酬金为12,500元(按每月三万元*4个月+前期服务费5,000元,含税)。监理期限:合同工期自工程开工日起计算(开工日期按委托人与施工方的合同之约定),总日历天数暂定120天(工期延长或减少按每月三万元整计算按自然日多退少补)。合同对于监理人的义务有如下约定:……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监理范围包括:隐蔽工程、地面工程。门窗工程、吊顶工程、饰面板(砖)工程、涂饰工程、细部工程、机器安装工程。合同约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合同约定,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当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系争工程于2017年12月8日开工,于2018年5月完工。原告自2018年11月使用系争工程。原告已支付给被告监理费1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原告认为被告对主材变更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根据合同法第94条,其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合同约定,监理期限自工程开工日即2017年12月8日起算,总日历天数为120天,被告监理的系争工程于2018年5月完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已履行完毕。其次,原告自2018年11月始使用被告监理的系争工程至今。原告以被告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诉请,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监理费,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系争工程的工期延误造成原告租金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的诉请,本院亦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莹升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上海莹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朱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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