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莹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丝路华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丝绸之路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蒋恬青)。
被告:新丝绸之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林。
原告上海莹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丝路华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丝绸之路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莹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莹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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