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建亮,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潇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富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守平,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潇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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