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伍明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娟,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宏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鸣,男。
被告: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征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晶哲,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邹巧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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