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菲俐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古诗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钧,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柏旭,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沫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吴雪缤,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菲俐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俐达公司)与被告上海沫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沫泞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菲俐达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沫泞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为申请人菲俐达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2月25日提供了人民币400,000元的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菲俐达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沫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沫泞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520元,由申请人上海菲俐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