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菲凌菲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宗兔(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菲凌菲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子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昱舟,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健灵,总经理。
  被告:宗兔(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健灵,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
  原告上海菲凌菲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凌公司)与被告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翎公司)、宗兔(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兔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菲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被告云翎公司及宗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菲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宗兔公司退还原告租赁保证金10,000元;2.判令宗兔公司偿付原告资金占用费(暂计1.30元,计算方式:自2019年12月9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4.75%年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现暂计至1天);3.判令宗兔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4.判令云翎公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资金占用费的诉请。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0日,原告与云翎公司签订《联合创业办公社空间场地租赁合同(商业)》等文件,约定:云翎公司将其承租案外人(即房屋产权人)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XXX楼部分空间场地(空间编号为:XXX,面积约15m2)(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转租给原告,租赁期限为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6月23日,租金为5,000元/月,支付方式为付六押二。因被告云翎公司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无法继续履行的,被告云翎公司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并须承担对原告带来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装修费、搬家费用、律师费等。2019年9月10日,原、被告三方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云翎公司将《联合创业办公社空间场地租赁合同》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宗兔公司,并对宗兔公司在该合同中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在2019年11月7日,房屋产权人城开公司向大楼租户张贴《解约告知函》,告知,因被告拖欠巨额租金,城开公司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零点起解除城开公司与被告的租赁合同,被告享有的转租权同时终止。城开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零点开始实行停水、停电措施,并开始逐步与大楼租户洽谈和清退。因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使得原、被告已无法再履行签订的租赁合同等文件,被告除应退还已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并承担律师费外,还应赔偿原告所受的全部损失,鉴于原告的损失暂不明确,原告先保留诉权不在本案中主张,本案仅主张租赁保证金及由此产生资金占用费和律师费。原告曾于2019年12月5日发函被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对赔偿事宜协商,但被告未理睬。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宗兔公司辩称,同意返还押金,但是目前付款时间无法确定。不同意承担律师费。
  云翎公司辩称,同意对宗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城开公司(甲方)与云翎公司(乙方)签订《授权书》,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7年9月就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XXXXXX商场X楼-X楼租赁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双方的合作期间为2018年7月28日至2028年7月27日,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将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XXXXXX商场X楼-X楼的全部或部分面积以联合办公或商业租赁形式转租给第三方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用途。乙方转租行为不减少或免除其在原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乙方不得因为第三方租金支付问题而影响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义务。甲方有权提前告知后终止该授权。”
  城开公司与宗兔公司签订了上述相同内容的授权书,城开公司将转租权授予宗兔公司。
  2019年6月13日,云翎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菲凌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联合创业办公社空间场地租赁合同(商业)》,约定乙方向甲方承租涉案房屋。租赁期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租金为5,000元/月,支付方式付六押二,租赁保证金为10,000元。甲方已获得正式和有效签署、执行本合同的一切权利和授权,并保证乙方对该房屋的租赁使用权利合法并不受任何第三方权利要求的影响或限制,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违背本项约定,致使本合同无效、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并须承担对乙方带来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场地装修费、搬家费用、律师费等。同年6月21日,菲凌公司向云翎公司支付押金10,000元。同年6月28日,菲凌公司向云翎公司支付租金30,000元。
  后,城开公司(甲方)与云翎公司(乙方)、宗兔公司(丙方)签订《主体变更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双方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天钥桥路XXX号X-X楼4,478.36平方。租赁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因落税的原因,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承租人由云翎公司变更为宗兔公司。”
  2019年9月10日,云翎公司(甲方)、宗兔公司(乙方)与菲凌公司(丙方)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甲丙双方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联合创业办公社场地租合同》,甲方将XXX房屋的部分面积15平米出租给丙方。甲乙丙三方确定自2019年9月1日起,乙方继承甲方在租赁合同约定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且甲方不再享有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权利并对乙方在租赁合同中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丙三方确认,截止转让之日止丙方已支付给甲方租赁合同项下的保证金一万元、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的租金三万元,丙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前述款项。且甲乙丙三方确认丙方按照租赁合同已支付给甲方的保证金继续作为丙方向乙方承租该房屋的保证金,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2019年11月7日,城开公司出具《解约告知函》,内容为,“致XXXXXX商厦XX楼所有租户:XXXXXX产权人城开公司于2017年与宗兔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宗兔公司租赁上海城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X-X楼,租赁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现由于宗兔公司欠租,并至2019年11月6日仍尚未支付欠款。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宗兔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达到租赁合同约定解约情况。因此,城开公司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0:00起解除与宗兔公司关于天钥桥路XXX号XXXXXX商厦X-X楼租赁合同,宗兔公司、云翎公司享有的转租权同时均终止。城开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租赁合同约定采取停水停电等停供措施。本着诚信友好原则,城开公司提请各租户注意:(1)在2019年12月6日前完成与宗兔公司退场事宜及注销证照手续;(2)城开公司考虑到各租户的利益,愿意在综合考量原租赁条件后以城开公司名义与各租户重新签立场地租赁合同。有需求的客户可以在2019年12月6日前联系城开公司商管部门做洽谈。(3)2019年12月31日后,城开公司将清退未与其新签租赁合同的租户。”2019年11月28日,XXXX物业管理处也出具《公告》,内容为,要求云翎公司、宗兔公司尽快缴清拖欠费用,若逾期未支付,将于2019年12月4日零点起对承租的租赁区域实行停水、停电措施,并提醒用户做好准备。
  2019年12月5日,菲凌公司委托律师向云翎公司、宗兔公司出具《律师函》,内容为,“2019年11月29日,XXXXXX商厦产权人城开公司在大楼电梯张贴了《解约告知函》和《公告》,菲凌公司得知云翎公司、宗兔公司欠费严重,与城开公司关于XXXXXX商厦X-X楼的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11月15日解除,云翎公司、宗兔公司不再享有商厦X-X楼的转租权。由于云翎公司、宗兔公司的严重违约及不诚信行为,导致已无法履行与菲凌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的义务。2019年12月4日,城开公司已对XXXXXX商厦X-X楼实行停水、停电措施,并逐步对大楼的租户启动洽谈和清退工作,势必给我司造成严重损失。菲凌公司现要求:1.解除云翎公司、宗兔公司与菲凌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并立即退还收取的保证金;2.配合和协助菲凌公司办理解除租赁合同的各相关工作,并就赔偿事宜与菲凌公司达成合意。否则,菲凌公司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9年12月6日,云翎公司收到该律师函。
  2019年12月12日,菲凌公司与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就菲凌公司与云翎公司、宗兔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聘请律师,律师费3,000元。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2019年12月16日,宗兔公司出具《用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PeopleSquared于2019年11月15日与城开解除租赁关系。经和业主协商,城开公司将从即日起接手空间内的运营事宜。现有团队的押金将由P2后续统一移交给城开,团队无需再重复交付押金。团队在空间内的日常办公使用将不受影响,现有合约将会转移至城开未来指定的签约主体。”此外,宗兔公司、云翎公司也出具了上述内容类似的《用户致歉函》。
  另查明,宗兔公司系云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另有租赁合同、授权书、主体变更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转账凭证、城开公司解约告知函、物业公司公告、律师函及寄送凭证、律师聘用合同及发票、用户告知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两被告提交被告法定代表人与城开公司的微信记录,拟证明被告积极与城开商量平稳过渡的事宜;经质证,原告称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该微信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该材料不予认定。
  审理中,原告称因无法与城开公司协商一致,已经从涉案房屋搬走。双方确认原被告租赁合同在2019年12月6日解除。
  本院认为,菲凌公司与云翎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后菲凌公司与云翎公司、宗兔公司签订了《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云翎公司的权利义务转由宗兔公司承担,故菲凌公司与云翎公司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变更为菲凌公司与宗兔公司,菲凌公司与宗兔公司应当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租赁合同未到期,因宗兔公司未向城开公司支付租金,导致城开公司收回房屋,菲凌公司与宗兔公司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因出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方应退还承租方租赁保证金并承担给承租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损失”之约定,故菲凌公司要求宗兔公司退还押金并承担律师费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菲凌公司要求云翎公司对宗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的约定,云翎公司亦表示同意负担,本院予以支持。菲凌公司自愿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宗兔(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海菲凌菲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10,000元;
  二、宗兔(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菲凌菲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三、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宗兔(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宗兔(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刘侗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