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
原告:上海菲尼克斯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张瑛,总经理。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登辉,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顾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第三人:上海又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
原告叶某某、原告上海菲尼克斯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某某、被告顾某某、第三人上海又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某某、上海菲尼克斯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某、上海菲尼克斯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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