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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萌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XXX号XXX楼H1座。
  负责人:顾燕,主任。
  被申请人:上海萌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萌。
  申请人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上海萌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739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萌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冻结银行存款5,000元的保全措施。现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0)沪0114民初739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萌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袁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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