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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萌澄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赛卓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萌澄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巍,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赛卓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沈荣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女。
  原告上海萌澄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赛卓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黄巍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到庭参加了诉讼。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黄巍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设备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后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萌澄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3,525.58元(含人工费50,960元、材料费66,269.58元、罚款86,29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公安部备案的消防箱泵一体化泵站消防认证证书;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就地上式消防箱泵一体化泵站购销事宜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第一条约定产品名称为半地上式消防箱泵一体化泵站,总价640,000元(含17%增值税发票);第四条约定付款期限及方式1、合同签订时支付30%定金192,000元,2、半成品板材发货至工地付50%货款320,000元,3、安装完毕,水箱试水不漏付64,000元,4、消防验收完毕付64,000元;第六条约定被告将货物运输至上海市嘉定区老翔黄公路XXX号上海动车段项目地;第七条约定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按图施工,保质保量。如果施工过程当中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被告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2018年5月29日原告支付被告定金192,000元,2018年6月12日原告支付被告货款150,000元,2018年7月3日原告支付被告货款100,000元,2018年7月13日原告支付被告货款70,000元。
  2018年6月24日,原告通知被告整改,内容为1、消防水炮泵、消防栓泵、消防稳压泵共8台泵吸水口离水槽均超过30cm,造成工作量进吸水量不够,吸水口必须下降30cm,到达吸水槽底部。2、按设计院图纸,泵出口必须加装软接头。3主泵止回阀必须换成缓闭式消声止回阀。要求尽快安排整改,保证设备按合同约定月底前准时交货。2018年7月24日,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动车段高级修场配套能力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项目部)通知原告相关整改项目。
  2018年7月26日,原告再次通知被告要求其对相应设备进行更换及整改。同日,中铁项目部通知原告因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备交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后因被告未按照要求整改,中铁项目部在工期紧张情况下只能自行安排其他公司进行整改,并为此产生人工费50,960元,材料费66,269.58元。中铁项目部因原告未能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要求原告承担86,296元的违约金。
  综上,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约定的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未能按期完成设备安装。且在原告通知被告进行整改后拒不整改,致使中铁项目部自行整改,并产生人工费50,960元、材料费66,269.58元及罚款86,296元均由原告承担,该损失皆应由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导致,所以该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诉请。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与案外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及附件、原、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附件、电子转账凭证4份。证明(1)原、被告双方就半地埋箱泵一体化设备购销事宜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已支付了前期货款。(2)大部分电缆设备被告是于2018年7月11日到达现场的,所以原告的第2笔货款是在2018年7月13日支付完毕。
  2、箱泵一体化需整改问题、2018年7月24日工作联系单、2018年7月26日整改通知单、2018年7月26日工作联系单、2018年7月27日工作联系单。证明就箱泵一体化设备存在的问题,中铁项目部通知原告整改,原告再通知被告整改。
  3、2018年7月30日工作联系单、2018年8月9日工作联系单、2018年8月9日关于箱泵一体化整改改造扣款通知工作函的澄清、2018年8月10日工作联系单、案外人泰兴市明亮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箱泵一体化设备改造人工费、箱泵一体化设备内部管道整改人工数统计表、箱泵一体化设备改造材料采购清单、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7月30日通知书、2018年8月5日工作联系单、2018年8月6日上海银行电子转账凭证、2018年8月12日箱泵一体化设备整改改造费用通知。证明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整改,但被告迟迟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中铁项目部和原告分别自行对箱泵一体化设备的相应部位进行了整改,由此产生了人工费、材料费、违约金损失,被告应当予以承担。
  4、2018年6月5日原告方员工张焕明与被告方员工李露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6月5日原、被告协商一致,因被告不能将材料一次性送齐,原告按照到货情况,分批支付材料款,并无违约。
  5、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22日原告方员工张焕明与被告方员工李露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2018年7月18日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对设备进行调试,催促其到现场,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
  6、案外人上海凯茁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动车段箱泵一体化设备控制柜接线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未完成箱泵一体化设备的接线安装,最后一批材料实际也未提供,后因工期紧急,实际由原告向案外人上海凯茁实业有限公司担保,由案外人上海凯茁实业有限公司先行采购所缺材料,并将现场控制线缆安装完毕。
  7、2018年7月27日的律师函及快递查询单。证明2018年7月27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对箱泵一体化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接线施工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因被告不予整改,原告自行委托上海精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泵房顶部漏水问题进行处理,产生费用8,000元,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9、2018年5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与中铁项目部及原告约定的管道按照上翻方式安装。
  10、2018年6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6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将《箱泵一体化需整改问题》发送给被告,要求被告进行整改。
  11、2018年6月2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6月25日,因被告不加装软接头,原告告知可以给被告出承诺书,被告要求承诺书样本由被告起草,只要原告在承诺书上盖章就加装软接头;但之后被告再次违反约定,又告知原告还是不加软接头,并声称调试时也不会来现场操作。
  12、2018年7月2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7月26日,原告将中铁项目部2018年7月24日《工作联系单》及原告起草的2018年7月26日《整改通知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要求被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
  13、2018年7月2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7月27日,原告将中铁项目部2018年7月26日、2018年7月27日《工作联系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
  14、2018年7月3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7月30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当天的《通知书》,告知因被告对整改要求置若罔闻,鉴于工期紧急,原告将自行委托施工人员整改。
  15、2018年8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8月5日,原告将当天的《工作联系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告知更换的阀门清单,并要求其将更换下来的阀门尽快取回。
  16、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上海凯茁实业有限公司的王俊宁和梅国华在现场负责为被告接线,统计材料清单,被告实际并未完成安装,也未提供最后一批材料。
  17、整改后现场照片。证明项目整改后的现场布局和基本情况。
  18、关于上海动车段项目消防检测中相关问题整改及任务安排的会议纪要。证明2018年7月23日就本案消防箱泵设备进行消防检测时出现严重漏水情况,未能通过消防初验。故被告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19、上海动车段高级修场配套能力改造工程消防检测说明。证明针对2018年7月23日消防设备初验时,项目部、监理单位等工作人员均到场,且认定漏水是因未加装软接头、缓闭式止回阀及法兰口连接处使用胶水连接橡胶垫所造成的。
  20、图纸、动力工程设计常用数据。证明根据设计图纸上所约定的DN150的无缝钢管管道,根据GB/T8163-2008《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的标准,管壁标准厚度最小是4.5mm,而被告提供的管壁厚度是3.5mm,未达到国家标准。
  21、工程技术核定单。证明2018年7月25日,项目部在箱泵消防设备初验未通过后,考虑到设备检测通道宽度、操作空间等因素,将出水管道调整为竖向布置并提交监理单位以及设计院审批通过。
  22、光盘(视频)。证明设备初验后以及整改后的现场视频。
  23、2018年6月2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告知被告整改管道和法兰,被告也是同意的。
  被告江苏赛卓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辩称,1、对于整改费用,被告不予承担。2、对于违约金,被告不应当承担。3、关于未提供消防证书原件,被告不应当承担罚款。综上,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行业规范(部分)。证明(1)按照消防规范的要求,应保证1.2米的检修通道。(2)不加软接头、用蝶阀是消防允许使用的。
  2、设计图纸。证明(1)图纸允许厂家优化设计。(2)图纸上要求管路布置不是上翻而是平铺的。
  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1)原告让被告继续施工。(2)被告订购排污泵,由于项目部的原因耽误了工期。(3)原告自己整改了泵房。(4)由原告负责的水箱基础槽漏水耽误了工期。
  4、电话录音摘录、光盘。证明(1)吸水泵的安装是规范的,是不需要再下降30cm。(2)2018年7月23日原告私自对水泵进行了调试。(3)2018年7月24日原告找人整改,并不是中铁项目部找的,整改的方式是包工包料的,原材料也不是原告或者中铁项目部的,所以原告提供的材料有造假。另整改的时间也不对。原告找人整改是在2018年7月24日,但原告通知被告确是在7月26日,这个时间已经开始整改了,所以原告有造假。(4)水箱内的水没有排完,不具备让被告去安装排污泵的条件。(5)由原告负责的水箱基础槽漏水耽误了工期。
  5、工作函。证明如果需要整改,是需要设计院修改图纸才能整改,不能擅自整改。
  6、提供成套设备消防认证证书的通知书。证明是原告自己找人整改泵房,并不是项目部。
  7、图纸说明、止回阀说明书。证明行业的设计图纸,管道是平铺的。止回阀是可以水平安装的。
  8、情况说明、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1组。证明(1)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和中铁项目部一直刁难被告,造成被告安装时间的延误、工期的中断。(2)中铁项目部和原告是利益共同体,所以中铁项目部出具的证据材料应不予支持。(3)中铁项目部自始自终也没有和设计院沟通作设计变更。(4)原告隐瞒王工是上海凯茁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被告的信任。线缆的数量都是由王工向被告提供的,被告也都是按照这个数量购买的,现在数量少了,原告又不认可,要求被告补足。(5)被告提醒原告应付64,000元,但遭到原告的拒绝。(6)中铁项目部和原告不应当将整改部分转包给案外人做,而应当由被告来做。
  9、原告和中铁项目部之间的买卖合同3页。证明中铁项目部没有资格转包。
  10、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5日中铁项目部、原告和被告三方商议的问题涉及到管道、止回阀、阀门、软接头、水泵下降。汇总成2018年6月24日原告提出整改的事项,于6月25日中铁项目部、原告和被告三方商议的结果是不需要改了。阀门中铁项目部愿意自己后期正换。
  1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7月18日通知可以调试,安装过程已经完成,可以进入调试阶段。
  1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7月25日原告通知带一些东西去现场整改,被告询问具体什么,原告没有回复。事实上中铁项目部和原告在7月24日找人开始整改了,同时证明中铁项目部和原告本来是自愿承担这个费用的。
  1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第三笔付款义务。
  14、销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采购的管道符合国家标准。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对原告与案外人中铁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及附件、原、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附件,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对于原告支付第2笔款项的陈述不予认可。对于电子转账凭证4份,没有异议;对证据2,对箱泵一体化需整改问题,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也确实收到过该函,但对于原告提出需整改的问题,被告认为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是图纸的要求,所以被告对此是不需要整改的。对2018年7月24日工作联系单,该工作联系单被告是收到的,但对于工作联系单的内容不予认可,因为这是原告擅自调试的。对2018年7月26日整改通知单,该通知单被告是收到的,但对于通知单上的内容均不予认可。对2018年7月26日工作联系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2018年7月27日工作联系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3,对2018年7月30日工作联系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这份工作联系单原告并不是在7月30日给被告的。对2018年8月9日工作联系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2018年8月9日关于箱泵一体化整改改造扣款通知工作函的澄清,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2018年8月10日工作联系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案外人泰兴市明亮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告没有核实过,不清楚。对箱泵一体化设备改造人工费,箱泵一体化设备内部管道整改人工数统计表、箱泵一体化设备改造材料采购清单、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7月30日通知书、2018年8月5日工作联系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2018年7月30日的通知书及2018年8月5日工作联系单,之前被告都没有收到过,是在这次诉讼的时候才收到的。对2018年8月6日上海银行电子转账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2018年8月12日箱泵一体化设备整改改造费用通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之前被告都没有收到过的,是在这次诉讼的时候才收到的;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对于关联性不予认可,半成品水箱板材已经到现场了;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对于关联性不予认可,并非被告的原因造成多次往返工地,增加了被告的成本;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被告是第一次听说这家公司,之前原告称王工是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但对于原告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该律师函收到过的,但对于律师函中的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泵房顶部漏水的依据。这份合同是接线施工合同,而非水箱漏水维修合同;对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微信内容早于合同约定的内容,所以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对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关联性不予认可,虽然在6月24日原告说要整改,但在6月25日原告又说不用整改了,继续进行施工,被告已经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对证据11,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进行整改,但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整改,所以被告要求原告出具承诺书,但至今为止原告没有出具承诺书;对证据12、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对此被告也回复过原告。回复的证据材料在第一次庭审中已经提交了;对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对于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一再要求原告让设计院更改设计以后,被告再根据设计院的设计内容来整改;对证据15,质证意见同证据12一样;对证据16,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对于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7,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对于关联性不予认可。首先,现场照片与图纸布局不一致,其次设备因独立支撑与混凝土底板上的合同要求不符;对证据1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理由:现场初验没有通知被告派人到场。原告没有提供相关部门的消防要求。该会议纪要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9,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理由:谁来检测的没有明确,涉及到的四个单位的成员也无法核实。原告自行启动泵出现的问题责任在原告方;对证据20,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于关联性不予认可。理由:这是一个设计图集,并不是一个国家标准,双方合同约定的是一个国家标准。对证据2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核定单形成的时间并不是2018年7月25日,该份核定单是原告在诉讼之后才形成的,因为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催要,原告一直未提供设计变更图纸。技术核定单不能作为设计图纸的一部分。正常的流程是业主方根据技术核定单发函给设计院,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单,这个设计变更单是正式图纸的一部分,由设计院发给业主,经业主转发给监理,再通过监理下达给施工单位,然后才能进行整改。如果当时有,应当将这份设计变更单发给被告进行合同变更及其整改;对证据22,真实性无法认定,因为原告已经自行拆装了,改造后多处与图纸不符。整改之前,除了没有加装软接头外,被告都是按照合同和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的。改造后图纸上原来有的两处是蝶阀的,也变为闸阀了。视频中的拆装人员叫王新国,这个人与中铁项目部有长期业务往来的,改造也是他做的,王新国与中铁项目部之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王新国与被告代理人的电话录音中称,其在7月23日就开始改造了,与原告陈述的时间不符;对证据23,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于关联性不予认可。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设计图纸及消防部门的验收要求,应当安装明杆闸阀以及缓闭式止回阀,而被告安装的碟阀是不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而被告也自认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同样也是不符合消防法的规定。原告在发现上述问题后,要求被告进行整改,被告也未进行任何整改,是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该证据进一步证明了被告没有按照设计图纸安装软接头和明杆闸阀,因此对于被告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3,与张焕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而且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只是部分内容,所以不具有完整性,不能显示当时对话上下文的内容。对于被告与安装人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为对方的人员是谁,原告不清楚,而且聊天内容是否与本案有关,也存在质疑;对证据4,对与水泵负责人之间的电话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对方人员的信息,原告无法核实,因此与本案无关。对与张焕明之间的电话录音,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录音并不是全部,而是节选的,而且录音摘录的文字表示与实际录音内容不是完全一致。如:在编号18页倒数第8行上“我会开的”而录音当中是“我不会开的”;编号第18页第3行“被答辩人”,而实际上是答辩人所说的。对与施工队长王兴国之间的电话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是真实的,也能从侧面证明被告并没有将这个项目整改完毕,被告存在违约;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但对于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提供消防认证证书,但该通知上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对证据7,对图纸说明,对图列上所显示的图列及相对应的名称是认可的,并且根据设计图纸上的规定,是没有蝶阀的,设计图纸上约定的是闸阀,被告没有按照设计图纸的约定安装相应的阀门。对止回阀说明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本案止回阀适用的缓闭式止回阀,被告提供的该止回阀的规格,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8,对编号12至20页,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情况说明的陈述人员都是被告公司的人员,他们与被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完整的陈述案件的客观事实。对证据8,编号21至45页,真实性予以认可,确实是双方之间的聊天情况,但对于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从这些证据中也不能反映被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据9,真实性予以认可,这是原告证据1当中的内容,因为本案是原告因为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提起的诉讼,与中铁项目部之间的合同是没有关系的;对证据10,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阀门指的是止回阀,而且这是各方的讨论,并没有作出一致更改的意见;对证据11,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恰恰说明了原告通知被告要进行调试的情况,对于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代表安装完成了就可以进行调试;对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恰恰说明了在调试之后未通过,原告通知被告进行现场调试,故对于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13,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4,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未能显示本案管道的厚度。
  基于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附件,约定: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产品名称半地上式消防箱泵一体化泵站(详见合同附件),规格型号(长*宽*高)为11*4*5.5,数量1套,总价640,000元,含17%增值税;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由乙方所提供的报价清单以及符合甲方提供的技术图纸中的有效容积及消防泵的扬程流量和板材要求,其他部分和甲方协商、经甲方确认作为参考标准,由乙方进行施工。甲方应按操作流程正常使用设备,设备安装完毕后,在正常条件下使用一年,乙方对产品的质保期间为一年(乙方保证所供的产品符合消防规范);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均应提供国家消防部门认可且有效的资质证书及有效文件证书;本合同总价中包含材料费、安装费、运费、包含吊车垂直吊输费、攀高吊装费、安装电费、人货电梯设备费用等,甲方提供电源供乙方无偿使用。货物在施工现场人力可搬运范围内的水平搬运距离小超过50米。乙方按甲方要求安排专业人员配合消防验收,直至通过;付款期限及方式为在合同签订时甲方付30%定金即192,000元。半成品板材发货至甲方工地付50%即320,000元。乙方送至甲方工地,卸货,工人开始施工。安装完毕,水箱试水不漏付64,000元。消防验收完毕,付64,000元;设备安装周期30天(雨雪等天气原因工期顺延);乙方将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的中铁项目部(上海市嘉定区老翔黄公路XXX号上海动车段项目地),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标准:以乙方所提供的报价清单及甲方提供的有效的技术图纸为依据,在设备安装完毕后,由甲方负责上水,水箱不漏水则视为合格,试水时间约定安装完毕即刻上水;本合同所涉及消防增压设备必须出厂检验合格及调试合格;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应给予乙方积极配合,并提供水、电、仓储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同时双方应承担材料保管责任;项目施工所涉及的土建工程,由甲方另行安排人员完成,以及进出水与水箱对接,电源对接等等;乙方必须保证所供设备符合消防验收要求,若因设备原因导致消防验收通不过,乙方负责全部责任;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按图施工,保质保量,如果施工过程当中存在有质量和安全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在质保期内,甲方应正常使用设备,如有产品质量问题,乙方承担修复所需的所有费用;因甲方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通知乙方发货和安装人员前往安装,甲方承担乙方安装人员往返旅差费、误工费(误工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甲方要确保按约定期限付款(除不可抗力外,其他任何情况不作为延期付款的理由),若逾期付款,每逾期1天,按约定期内应付款额的10‰赔付乙方资金占用费,该项赔付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l0%;双方都不得以本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总价5%作为违约金;交货周期15天,安装完成时间15天;不锈钢水箱、消防泵房、泵和控制柜、照明、泵房内部配电管道及线缆、包含安装、就位、调试等,包含水管道及阀门安装;泵房内水泵及其他设备安装减震器及工字钢支撑等应考虑水泵设备的重量并提供单独的支撑加固方案,另外启泵后水泵及管道震动不应影响水池及泵房整体结构的安全和造成其震动,泵房室内管道考虑单独支撑,设备安装受力直接由工字钢受力于混凝土地板;板门及阀门、管道、电线电缆及接线、布置桥架电缆等应当十分规范,选用国家标准产品提前报送甲方确认,安装不规范不合理处甲方有权要求立即整改,在安装过程中对甲方要求整改的意无条件接受;设备安装布局可适当根据设计图进行合理深化调整,调整图须征得甲方、设计院、监理认可;设备安装完成后5天内提供公安部备案的成套设备的消防认证证书,所有消防水泵及控制柜须具备消防认证证书,确保一次通过消防验收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5月29日、6月12日、7月3日、7月13日各向原告转账付款192,000元、150,000元、100,000元、70,000元。
  2018年6月21日至22日,原告、被告、中铁项目部何工于微信群聊天中讨论关于阀门及管道问题,何工表示“阀门不行后面自己改吧”、“先这样吧阀门”、被告回复“200的闸阀长度加长估计50公分吧,控制柜1000的门,又加了桥,空间哪还有啊”,随后何工又表示“阀门就这样吧”。对于管道厚度,原告表示“超过4.5就可以了”。对于止回阀,原告则表示“止回阀先换了吧”,何工表示“止回阀调整了只是把管道往前推了,平移了”,被告表示阀门图片是经原告确认过的,原告回复“止回阀是何工发出照片来的,按照片买也有问题吗?”,被告答复“对的”。
  2018年6月21日,被告曾于微信聊天中表示“改管道和法兰”。
  2018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箱泵一体化需整改问题,要求被告整改以下问题:1、消防水炮泵、消防栓泵、消防稳压泵共8台泵吸水口离吸水槽均超过30cm,造成工作进吸水量不够,吸水口必须下降30cm,到达吸水槽底部;2、按设计院图纸,泵出口必须加装软接头;3、主泵止回阀必须换成缓闭式消声止回阀。同时要求被告尽快安排整改,保证设备按合同月底前准时交货。同日,原告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告表示水泵厂家不建议用软件头,有风险。2018年6月25日,被告回复称“何工说软接头不用支撑,软接后面的阀门。如果压力击穿算我们的,承诺书我给你”。2018年7月2日,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表示,不加装软件头已经听从原告意见。
  2018年7月18日至22日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安装潜污泵及设备调试事宜。2018年7月23日,原告自行组织进行设备消防初验。2018年7月25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到场调试,被告同意。
  2018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整改通知单,表示7月23日管网试压时箱泵一体化泵房内部出现严重漏水现象,要求被告进行整改,整改内容包括按设计院图纸要求加装水泵软接头,调整泵房里的阀门配置,更换管道,管上阀门法兰连接处橡胶垫违规使用胶水连接,橡胶垫安装方式必须规范等,如果被告两日内没有响应措施,原告将另组织有资质的施工人员按设计要求进行整改,产生的设备及施工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原告保留对被告违反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追责的权利。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交付的设备存在的问题为被告没有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涉案设备及被告提供的管道厚度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厚度。因被告拒不整改,原告已另行委托案外人对涉案设备进行整改并通过消防验收。被告认可设计图纸上使用的是闸阀,并且软接头被告确实没有安装。被告愿意承担加装软接头及闸阀、缓闭式止回阀的合理费用。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使用的涉案管道产品的厚度为3.5mm,设计图纸管道的铺设方式为平铺。
  审理期间,经原、被告双方申请专家姜文源到庭,其表示DN150的管道厚度按照图纸,是无法得出一个标准的答案,图纸上一般规定管径,不写标准。而管道厚度的国家标准系根据管道压力去确定壁厚,同一规格的管道可以有不同的壁厚、不同的壁厚的管道会有不同的重量,计算壁厚时考虑到压力、管道连接方式、加工的余量、腐蚀的余量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根据设计图纸,涉案消防箱泵一体化泵站应该加装软件头,法兰连接不能加胶水。设计图纸要求使用闸阀的,应当使用闸阀,如果使用蝶阀也一定要有自锁装置才可以。设计图纸中的止回阀应当是缓闭式止回阀。
  本院经原告申请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设备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经鉴定得出,根据设计图纸,管道不发生变化且继续使用原管道的情况下,拆除止回阀更换为缓闭式消声止回阀、增加软接头、拆除蝶阀更换为闸阀的费用为38,567元。另其他与设计图纸中不相同的阀门拆除更换为仍与设计图纸不相同的阀门的费用为5,621元,同设计图纸对比增加的阀门及对应法兰、螺栓的费用为3,602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交付的涉案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为被告没有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涉案设备及被告提供的管道厚度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厚度。对于涉案产品所使用的管道厚度,虽原告向被告表示过管道厚度超过4.5mm就可以了,但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原告交付被告的设计图纸,对于所使用的管道厚度均未明确约定,仅表示为需符合国家标准。然而,根据专家所述,管道厚度的国家标准系根据管道压力去确定壁厚,同一规格的管道可以有不同的壁厚、不同的壁厚的管道会有不同的重量,计算壁厚时考虑到压力、管道连接方式、加工的余量、腐蚀的余量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而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未能证明被告使用的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涉案管道厚度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意见不予采信。另被告虽表示过“改管道和法兰”,但结合其他证据无法得出被告系同意更换管道本身,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因原告整改后管道的铺设方式由平铺变为上翻,而合同约定的铺设方式为平铺,因此对于该部分整改费用,即便系被告应原告要求进行整改,该整改费用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自行组织设备消防初验,代表原告对于设备的安装基本认可。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请金额中更换管道部分的材料费和人工费,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没有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涉案设备,虽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21日至22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表示其使用的止回阀的图片经过原告的确认,原告亦曾表示过不加装软件头听从被告意见。但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告发送的整改通知单要求被告整改内容中包含加装水泵软接头,调整阀门配置,规范安装阀门法兰连接处橡胶垫。而专家姜文源表示根据设计图纸,涉案消防箱泵一体化泵站应该加装软件头,法兰连接不能加胶水,设计图纸要求使用闸阀的,应当使用闸阀,如果使用蝶阀也一定要有自锁装置才可以,涉案设计图纸中的止回阀应当是缓闭式止回阀。且被告认可设计图纸上使用的是闸阀,并且软接头被告确实没有安装,其愿意承担加装软接头及闸阀、缓闭式止回阀的合理费用,故本院认为对于根据设计图纸,管道不发生变化且继续使用原管道的情况下,拆除止回阀更换为缓闭式消声止回阀、增加软接头、拆除蝶阀更换为闸阀的费用38,567元,应当由被告承担。而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质量问题,因原告已自行委托第三方对涉案设备进行整改,仅通过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请金额中其他整改部分的费用,本院亦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诉请金额中的罚款部分,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第三方对原告的罚款,而罚款具有惩罚性质而非补偿性质,明显超出被告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赛卓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萌澄环保技术有限公司38,56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3元,由原告上海萌澄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528元,被告江苏赛卓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25元。鉴定费6,106元,由原告上海萌澄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78元,被告江苏赛卓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喆平

书记员:张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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