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曲俊晓,总经理。
被告:安康市金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叶旺,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迪,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金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 艳
书记员: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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