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曲俊晓,总经理。
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韩颖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欣元
书记员: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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