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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蒂博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蒂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史爱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巢小琳。
  原告上海蒂博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建雷独任审判。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蒂博服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蒂博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7,092.20元(注: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79,092.2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联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在被告商场二楼指定场地经营“贝拉维拉”品牌服饰,双方按合同约定对账结算货款,货款结算周期为60天,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至。合同期满,原告已按约将经营场地交还被告,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货款77,092.20元,亦未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联销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其所经营的商场二楼指定场地供原告设立贝拉维拉品牌女装商品销售专柜,面积约108平方米,联销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被告从原告每月总销售中提取特价商品销售的10%作为被告应得利益,另收取200元经营管理费,余额归原告。原告同意其商品销售发票由被告提供,由被告统一收银,扣除相关费用后的销售款,原告需于当月28日前将增值税发票交给被告,货款结算周期为60天。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商品质量保证金2,000元,该款可于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支付,该保证金不计利息,于合同期满或终止三个月、法规规定的“三包”期限后如无质量问题,由被告归还原告。合同另就其他事项做了相应约定。
  2004月4月27日,被告出具收据,收款事项为:双质保证金,交款单位为:上海贝拉维拉制衣有限公司,金额为2,000元。该收据加盖原告单位印章和上海成泰商业配货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按约提供前述品牌商品在被告经营场所内销售。期间,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金额为77,092.20元。前述发票被告均已进行认证并申报抵扣。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联销合同》、收据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以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当庭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无法提供保证金收据原件,原件在撤场交接时已交给被告。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联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应根据货款结算周期以及发票金额及时向原告支付销售款。现被告已就原告开具的发票进行了认证并申报抵扣,但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经审查,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无误,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并非保证金收据显示的缴款单位,且无法提供保证金收据原件,无法证明其缴付保证金的事实,对原告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蒂博服饰有限公司货款77,092.20元;
  二、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蒂博服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7,092.2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蒂博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7.30元,由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刘建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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