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蒂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勤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兆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明,男。
原告上海蒂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兆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蒂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开发费31,5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医疗复健仪的《设计服务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设计开发该产品。为此,2017年7月6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4.5万元开发费打入被告指定的托管平台即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7月10日、2017年10月13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分别确认支付了13,500元和18,000元,两笔款项共计31,500元。且确认支付当天,被告立即将该笔款项提现至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卡。2018年1月22日,原、被告就生产日期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在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样机,逾期原告有权决定退款。但被告始终未能交付工作成果,也不退还相应费用,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兆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1月1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蒂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5,750元;
二、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被告上海兆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 勋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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