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蓉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平,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雄,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蓉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厉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蓉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厉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徐燕萍
书记员:沈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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