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蓝仕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旺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方泽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蓝仕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旺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蓝仕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蓝仕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凡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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