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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东驼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厉生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舟,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东驼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四路XXX号象屿大厦四层E2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赖振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伟,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雪雁,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东驼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8元,减半收取计6379元,由原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王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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