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蓝森宴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剑栋,上海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云婷,上海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金顶,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汝浩,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蓝森宴会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戚金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戚金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原告上海蓝森宴会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799.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47818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上述保全措施完成后,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被告戚金顶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要求解除对原告上海蓝森宴会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戚金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上海蓝森宴会餐饮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 鹏
书记员:倪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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