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高新技术园区高技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贾德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钦,男。
反诉被告:上海蓝英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宪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华,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珍妮,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蓝英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2019年11月11日,被告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蓝英石材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9年12月4日,反诉原告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5,0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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