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蓝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华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开元,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上海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蓝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开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蓝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蓝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蓝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蓝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牛子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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