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蓝路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于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平,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超,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弢品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辉。
被告:石祖全,男,1981年2月28日,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林口镇大地村前进组。
原告上海蓝路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弢品实业有限公司、石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上海弢品实业有限公司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上海弢品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叶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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