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蓝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郭聪聪。
委托代理人曾琪,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婧舒,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聪聪。
委托代理人俞新民,男。
委托代理人张鲤庭,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中电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钟城。
委托代理人顾侠健,男。
委托代理人陈楚裕,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汕头市金园中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林钟城。
本院收到申请人上海蓝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鲸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佳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该申请书称,被申请人系由申请人蓝鲸公司、第三人上海中电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电)及第三人汕头市金园中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中电)出资组建,成立于1993年12月15日,工商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W,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北公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郭聪聪,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木材、装潢材料、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百货、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1993年12月15日至2018年3月17日。因被申请人营业期限已届满,股东无法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目前亦未有债权人申请进行强制清算,故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
上海中电与汕头中电对蓝鲸公司的申请表示异议,认为蓝鲸公司在山佳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山佳公司不应进行清算。
案件预审过程中,蓝鲸公司、上海中电及汕头中电未能就延长经营期限一事达成合意。
本院认为,山佳公司经营期限至2018年3月17日届满,股东未能就延长经营期限达成合意,山佳公司已经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按照法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后,股东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若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无债权人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蓝鲸公司、上海中电及汕头中电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有债权人对山佳公司提起清算申请,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受理条件。上海中电与汕头中电所提异议,并非阻却强制清算的理由;如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确有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本院将依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蓝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陆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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