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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薄琛通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于安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薄琛通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爱祥,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安全,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上海薄琛通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安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志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薄琛通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预付的进场协调费人民币109,33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北区分公司委托案外人上海浦东伟琳电信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琳公司”)为杨浦区内的小区宽带购租的独家代理单位。随后,伟琳公司与原告签订分包合同,将该宽带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遂找到被告,按每户20元的价格将进场协调费交于被告,由被告全权负责各个小区宽带安装的进场协调,并由被告按照其与小区物业商定的价格将进场协调费支付给各小区物业。嗣后,被告在完成各个小区的进场协调后,并未按约支付相应的进场协调费,导致各个小区向原告催要进场协调费。经统计,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进场协调费而未支出的范围包括:三门路510弄欠9,720元,浣纱三村欠8,000元,宝林新苑欠3,000元,水电新村欠5,300元,佳木斯路110弄欠4,000元,翔殷路491弄欠4,700元,三门路24弄欠2,500元,中原路28弄欠2,900元,复旦宿舍欠12,120元,铁路小区欠27,090元,殷行路430弄、530弄、590弄、包头路179弄共计欠3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109,330元,原告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未支付给各小区物业,被告理应返还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于安全未参加庭审,但在庭后辩称:原告委托被告去各个小区进行协调,以便原告能够进入各个小区安装宽带;原告确实按每户20元的标准向被告支付了进场协调费,该费用系支付给被告的报酬,不需要支付给小区物业,也不需要向原告返还任何款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北区分公司委托伟琳公司为杨浦区内的小区宽带购租的独家代理单位。同时,伟琳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2017年度杨浦地区移动宽带工程的施工劳务分包达成协议,由原告负责2017年度杨浦地区移动宽带工程的施工。
  2、审理中,原告提交了一份《移动小区宽带北区协调协议》,该协议载明的甲方为王金火,乙方为被告,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甲方给乙方承诺每户20元计算,甲方在北区不参与任何小区协议,全部给于乙方,乙方承诺不拖欠小区协调费,不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每小区进场协调费按每户70%,余款至年底结清。该协议甲方处由王金火签字,乙方处未签字。原告提交该协议,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由原告将进场协调费支付给被告,被告负责与各个小区进行协调并将进场协调费支付给各小区物业。
  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从未见过该协议。同时,被告称:其受原告之托与各小区进行协调,以便于原告能够进场安装宽带,原告按每户20元的标准支付进场协调费给被告,作为被告的报酬。
  因该协议未有被告签字,本院对该协议真实性不予采信。
  3、审理中,原告提交了一组自制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了进场协调费305,500元。
  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4、审理中,原告提交了一组收据(收条)或情况说明,其中上海创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内容为“今已收510弄小区进场费9,720元整”,上海海鸿福船物业浣纱三村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收据内容为“今收到王金火代于安全支付浣纱三村移动宽带进场费8,000元整”,上海源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宝林新苑共400户,共计6,000元,于安全当时付款3,000元,剩3,000元未付”,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59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59街坊第二业主大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目前水电新村XXX支弄户数1,230户,目前已收到钱款7,000元,还欠5,300元”,上海凯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金火佳木斯路、远东一村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光纤入户进场协调费4,000元”,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294街坊第六业主大会出具的收据内容为“今收到王金火代于安全付翔殷路491弄市场协调费1,220户每户12元,合计14,700元,于安全已付10,000元,王金火代付4,700元”,上海铵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于安全欠三门路24弄物业费2,500元”,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中翔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中原路28弄,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光纤入户进场协调共计6,400元,已付3,500元,还欠2,900元”,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关于复旦第一宿舍、第二宿舍、第三宿舍、第四宿舍、第七宿舍、共计808户,于安全签订15元/户通讯施工,现场协调费至今尚未结账,合计欠费12,120元”,上海靓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关于铁路小区移动宽带入网情况,铁村小区国定路277弄住户1,806户,与于安全签订15元一户,共计27,090元,至此于安全没给一分钱,对我们的工作造成巨大隐患”,上海黎平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关于殷行路590弄、530弄、430弄、包头路179弄,共有2,000户住户,与于安全签订15元/户通讯施工现场服务费,至今尚未结账,合计欠费30,000元”。原告提交该组证据,以证明被告未向各个小区物业支付进场协调费,各个小区物业向原告追索,原告支付了部分以及结欠各个小区物业进场协调费的情况。
  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被告表示:被告在与各个小区协调后,有的小区支付过进场协调费,有的小区未支付过进场协调费。
  鉴于被告对真实性无法确认,经核对原件,本院确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
  5、2018年4月2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王金火找被告催讨钱款,被告不同意,王金火进行了报警处理。
  本院认为: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受原告之托与各个小区物业进行协调,以便于原告能够进场安装宽带,为此,各个小区物业收取一定的进场协调费。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应系委托合同关系,各个小区物业应当知道实际施工方为原告,原告与各个小区物业之间形成了进场协调费支付与否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进场协调费后,理应按照被告与各个小区物业商定的金额将进场协调费支付给各个小区物业,各个小区物业未收到进场协调费的,可以向原告主张。在此情况下,被告从原告处取得进场协调费而未支付给各个小区物业的,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返还。本案中,结合各个小区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据及收条,被告从原告处取得进场协调费而未支付给各个小区物业的金额为109,330元,该款项理应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进场协调费109,3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按每户20元标准支付给被告的所有款项均系报酬,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百零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安全退还原告上海薄琛通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进场协调费109,3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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