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兴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天,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薇炫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华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兴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薇炫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沪0113民初169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薇炫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730.7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上海兴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被双方已经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薇炫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730.78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章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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