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薇碌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范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俐,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市超市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上海薇碌季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城市超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上海薇碌季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薇碌季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张贺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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