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虎啸金属丝网制造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张志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岱山县永怡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岱西镇前岸村外山咀125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彪。
原告上海虎啸金属丝网制造厂诉被告岱山县永怡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虎啸金属丝网制造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被告永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虎啸金属丝网制造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下同)200,000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上述欠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25日,原告与案外人岱山县永佳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公司”)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并将货物送至永佳公司处。但永佳公司多次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累计欠款199,824元。2016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原永佳公司欠原告材料款合计200,000元由被告代为偿还,最晚于2016年12月31日全部还清。然被告至今未付,原告故诉讼来院。
被告永怡公司辩称:原告陈述均属实,永怡公司与永佳公司是一个老板控制的两家关联公司,目前无力付款,希望能够分期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5日,原告与永佳公司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铁网片等货物,原告按约送货至永佳公司指定的船厂。2016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载明原永佳公司欠原告材料款合计200,000元,由永怡公司代为偿还,最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然被告至今未能付款,遂涉诉。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还款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永佳公司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全面履行。原告完成了供货义务,被告出具还款协议确认了欠款金额并自愿承担债务,但未能按时付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岱山县永怡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虎啸金属丝网制造厂货款200,000元;
二、被告岱山县永怡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虎啸金属丝网制造厂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岱山县永怡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蓓
书记员:胡嘉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