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虎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亮,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豪,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诺曼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上海虎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诺曼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虎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虎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徐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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