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虎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信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睦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文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雪,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虎耀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睦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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