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虞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俞幼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有军,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妹。
原告上海虞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虞暄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 产
书记员:高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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