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虹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范根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杰,上海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霞,上海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喜星磐石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JUNGHEECHOU,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虹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三公司)与被告上海喜星磐石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磐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虹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磐石公司归还虹三公司垫付借款本金421,250元;2.诉讼费由磐石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案外人上海徐汇华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擎公司)起诉磐石公司和虹三公司,要求两公司共同归还借款本息合计557,027.60元,虹三公司系磐石公司借款的连带保证人,磐石公司在该案中未到庭参加审理,故虹三公司与华擎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由虹三公司为磐石公司先行支付借款本金421,250元。2018年6月5日,虹三公司已按生效调解协议先行承担归还本金义务,故虹三公司享有对磐石公司的追偿权,提起本案诉请。
磐石公司未作答辩。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2018)沪0104民初8829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诉状、银行POS机签购单、《保证合同》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5年6月3日,虹三公司与案外人华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虹三公司为磐石公司依据《借款合同》与华擎公司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4月,华擎公司起诉磐石公司和虹三公司,请求磐石公司偿还借款及本金,并要求虹三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华擎公司与虹三公司协商一致,先由虹三公司先履行连带责任,再向磐石公司追偿,从而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约定虹三公司于2018年6月5日之前代磐石公司向华擎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21,250元。虹三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华擎公司支付款项421,250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虹三公司系磐石公司向案外人华擎公司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其已向华擎公司履行了相应的保证责任,故有权向债务人磐石公司追偿。所以,对于虹三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磐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喜星磐石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虹三实业有限公司偿付代偿款共计421,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0元,由上海喜星磐石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俭萍
书记员:刘金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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