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虹口区伊家伊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郭准,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泓,上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秋立,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
原告上海虹口区伊家伊社区服务中心诉被告王秋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虹口区伊家伊社区服务中心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虹口区伊家伊社区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虹口区伊家伊社区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郑 樱
书记员:杨丽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