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耀忠,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玉萍(系被告殷耀忠之妻),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耀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以被告已将欠付的物业管理费支付给了原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系诉前结案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蒋杨锋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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