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涛,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周 励
书记员:姜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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