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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涛,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周  励

书记员:姜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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