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水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方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远,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诚,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水艇,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水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远、华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水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356.80元;(1.66元/月·平方米×134.44平方米×24个月)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业主,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1.66元/平方米,房屋面积134.44平方米。原告系涉诉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全面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5年1月起无故不支付物业服务费,因原告催讨无果,故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洪水艇未作答辩。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以下事实:被告系涉诉房屋的业主之一,该房屋建筑面积134.44平方米。原告系涉诉房屋所在的浦东新区永泰路595弄金谊河畔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2013年12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谊河畔业主大会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管理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标准为高层、小高层1.66元/月/平方米。自2015年1月起被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6年12月止共欠费5,356.80元。现原告诉请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现被告逾期不付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洪水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356.80元(房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洪水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