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洁,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杨,身份情况不详,住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洁、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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