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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洁,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杨,身份情况不详,住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洁、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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