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颖,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陆亚奇,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陆逸蓉,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颖、陆亚奇、陆逸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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