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娜,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系黄娜丈夫),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胡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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