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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桥国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与寰宇慧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虹桥国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陈志诚,校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皓,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从容,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寰宇慧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肖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皓,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婧,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红,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男。
  原告上海虹桥国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虹桥国际学校”)与被告寰宇慧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慧旅公司”)、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榜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况皓,被告寰宇慧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皓、魏婧,被告看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红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三个月,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虹桥国际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从其运营管理的所有社交媒体,包括微信公众号“蓝莓评测”上删除侵权文章《2017-2018蓝莓评测年度最佳国际学校(上海)》;2.两被告在上海市有影响力的媒体《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就上述侵权文章给原告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向原告公开道歉;3.两被告在微信公众号“蓝莓评测”就上述侵权文章给原告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向原告公开道歉;4.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发表侵权文章而给原告造成的商誉损失计2,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于1997年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国籍人员子女学校,前身为“上海虹桥国际幼儿园”,经历次教育主管部门批复扩大办学范围和更名。后曾更名为“上海虹桥国际学校”,自2017年起使用现名“上海虹桥国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原告现校址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伊犁南路XXX号,为中国境内的外国籍人员子女提供K12阶段的教育。2017年12月28日,微信公众号“蓝莓评测”发表了题为《2017-2018蓝莓评测年度最佳国际学校(上海)》的文章,经查询该微信公众号的信息页,该账号的主体为寰宇慧旅公司,看榜公司为该账号的服务商。文章自称对上海市的31所提供双语教学的学校进行了全面测评。在文中,两被告对31所国际学校进行了评分,据称评分标准包括“背景”、“规模”、“环境设施”、“师生比”和“课余活动”五项。根据两被告的评分,原告的总分为7.1,名列31所学校的最后一名。原告认为,该评分严重失实、评论内容失当。此外,该文还存在着诸多基本的事实错误,如:1.根据上海市教委于2017年2月下发的通知,上海市仅有21所有资质招收外国籍人员子女的学校和幼儿园。侵权文章中所列举的包玉刚实验学校、上海市世界外国语中学等机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外国籍人员子女学校。两类学校在办学主体、资质条件、招生对象、课程管理方面存在根本差异。两被告不加区分地对两类学校进行所谓的“评测”,这本身就是一个常识性错误。2.IB课程是指经IntenationalBaccalaureate组织认可的、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教育计划及课程,是否有资格声称其教授给学生的课程为“IB”课程,应登录IB组织的官网(https://www.ibo.org)进行确认。事实上,侵权文章中所列举的大多数“IB”学校均未获得IntenationalBaccalaureate组织的认证。只有包括原告在内的少数几个学校才获得了IB的课程认证。两被告在侵权文章中并没有向其读者指出这一重要的事实。3.两被告在发表侵权文章之前从未与原告进行过联络和接洽,没有对原告进行过任何采访、实地走访。两被告也没有在侵权文章中说明其各项评分标准的打分依据、选择这些评分标准以及权重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除了抽象的评分,两被告没有在侵权文章中对其评测对象的“背景”、“课余活动”进行任何文字说明,没有披露任何有关“规模”、“环境设施”、“师生比”的数据。原告不能认可两被告评分的合理性。尽管侵权文章严重失实,但对于非教育专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读者而言,侵权文章貌似专业的评分表格有强大的误导作用。截至目前,阅读量已经超过四万次,点赞次数超过200次。经原告统计,在2018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共有42名学生的家长决定不在原告处继续就读,转学XXX学校。为此,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8,009,040元。原告认为,两被告发表的侵权文章带来了巨大的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同时也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寰宇慧旅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其发表评测文章的行为系合法行为。(1)评测文章的核心目标是传递国际学校教育板块知识并探索如何选择适合学校,而非仅仅公布排名结果;(2)文章并未出现任何消费引导性推荐,对于原告以及其他评测对象均无负面评价和不当评论,并未超过言论自由的合理范畴;(3)学校排名部分的评测标准、信息采集、推导方式是统一的,具备公正、客观性,评分确实存在某一单项整体性的过高或过低的误差,这是评测过程中的技术性瑕疵,是整体标准调整后的结果,并不影响评测对象的相对位置排序,所以名次部分不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形;2.其发布评测文章并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1)评测文章是以“优中选优”的筛选逻辑向受众推荐国际教育优质资源,原告入围即是对原告地位的初步肯定;(2)社会评价的降低并非以原告自认或者其利益关联主体主观自认的标准来判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评测文章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3)教育资源的选择是家庭重大决策项目,根据常识可知该消费系理性消费而非可轻易影响的冲动消费,评测文章在客观上不可能直接影响到家长择校;3.其发表文章并不存在侵害原告或者其他评测对象名誉权的主观过错。(1)文章无任何消费建议主张,也未出现针对任何主体的批评性、指向性、评价性言论或措辞;(2)文章将分项得分明确列出、将信息采集途径也明确告知受众,目的就在于受众与其探讨互动,从这一工作模式可知其主观方面并无侵权过错;(3)蓝莓评测项目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调查的孵化项目,调查手段有限、体量有限,涉案文章是其有限搜索范围和可选择调查手段内的诚意之作;4.其发布涉案文章与原告诉称2018年秋季学期学生转学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5.评测文章的撰写、编辑和发布均由其独立完成,被告看榜公司与本案无关。
  被告看榜公司辩称,其同意被告寰宇慧旅公司的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公司系“新榜”平台的运营管理方,该平台为内容创业者提供新榜编辑器、号内搜、广告交易等服务,任何一个微信公众号与新榜账号绑定在一起,就会被视为授权到新榜平台上,绑定后该公众号主体资料上就会出现“该账号部分功能由以下服务商提供:看榜公司”的字样。原告对微信平台规则并不了解,实际上其公司只是为文章撰写者提供服务,类似于WORD软件,“新榜”平台有40万注册用户,包括人民日报社等。其公司并未参与任何用户文章内容的合作。经后台查询发现,截止到2018年11月23日,被告寰宇慧旅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其公司提供的服务,只是“新榜”平台的注册用户而已。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供了经济损失统计表,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遭受了高达8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两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原告自行制作,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2.原告提供了其学校部分学生家长的《访谈笔录》十份,证明评测文章对原告名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庭审中,原告申请三名访谈对象方佳韵、王若竹和王亭文出庭作证,两被告对访谈笔录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了《访谈笔录》的原件,且其中部分访谈对象出庭作证,故本院对于该些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于访谈对象的身份,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难以确认。原告称访谈对象均为其学校在读学生的家长,按照此说法,访谈对象与原告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且证人的陈述中关于其他学生家长看到评测文章后安排子女转学的内容均系传来证据,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对于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3.原告提供了针对被告寰宇慧旅公司在第一次证据交换中提供的打分底稿而计算的打分结果,证明被告评测方法武断且不专业,五项评分中没有任何一项的准确率超过25%。被告寰宇慧旅公司称评测文章的底稿经过多次修改,其之前提供的是草稿,其在庭审中又补充提交了证据材料,第一次提交的算法和数据评分证据并非评测报告排名分值的最终依据,原告以之前的推导证据整理的结果缺乏事实依据,故申请将第一次提交的相关证据撤回。对此本院认为,对比被告寰宇慧旅公司前后提交的评分算法和部分学校的评分推导示例,庭审中提交的材料确实较第一次提交的材料有所细化,且评分方式本身也是被告制定,被告明确庭审中提交的材料系定稿,且其选取的学校网页截屏与第一次提供的并无不同,故就评分算法一节,本院以被告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为准。但被告就同一事实反复提交不同证据的行为缺乏严肃性,且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程,本院对此提出批评。对于原告提供的整理结果,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关联性不予认定。
  4.原告提供了“魔都囡”微信公众号关于蓝莓评测和全家事件的自媒体报道,证明大部分读者认为蓝莓评测的评测结论不可信、不真实、不可靠。被告寰宇慧旅公司认为“魔都囡”公众号是不良自媒体,报道不实。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系争纠纷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5.原告提供了原告学校实景照片16张,证明原告的教学设施设备齐全,即便按照被告的评分标准,也应得到9分的高分。被告寰宇慧旅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原告自行制作,本院对真实性难以确认,且被告寰宇慧旅公司在评测文章中和庭审中均明确评分系以各学校官网对外披露信息而非实地考察作为统一采集依据,故被告提供的实景照片并非涉案文章的评测依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6.被告寰宇慧旅公司提供了入围学校筛选标准(2017年10月版),证明评测文章选择入围学校的筛选过程属于优中选优性质的筛选。原告认为该证据系事后补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该份筛选标准与评测文章中对于入选学校的说明一致,故本院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本院注意到,在评测文章中并未出现“优中选优”或该份证据中的“相对最优”等字样,仅对于其他学校未参评的原因作了说明,故该证据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即测评文章的受众明确知晓该文章入选的学校系“优中选优”。
  7.被告寰宇慧旅公司提供了评分算法(2017年11月版),证明蓝莓评测对于涉诉文章的入围学校均采用明确统一的算法。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异议。本院认为,评测文章的评分算法系被告“蓝莓评测”团队自行制定,其向本院明确该证据系定稿、其打分均以该算法为准,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具体理由上文已阐述,故不再赘述。
  8.被告寰宇慧旅公司提供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四所学校的分数推导示例,证明原告和其他评测对象在涉诉评测文章中所获得分数均是严格根据统一算法推导出的,且均有官网信息采集对应依据。原告对其学校的分数推导示例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可该些证据中的网页截屏确系原告学校官网信息,但形成时间是在2018年11月之后,故原告认为被告系证据造假,事后补充的材料不能作为打分的依据,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他学校的分数推导示例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被告称其已经尽力搜集相关证据,但目前只能找到这些信息材料,并不存在造假行为。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网页截屏与相关学校的官网信息一致,其分数推导的依据亦与其从官网采集的信息一致,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对于证据关联性所持的异议,本院认为,该四所学校的网页信息与被告第一次证据交换中提供的证据内容一致,虽形成时间晚于评测文章发表时间,但被告提供该些证据的目的仅是为了说明其评测具有客观依据和权威信息来源,故本院对该些证据的关联性予以认可。但本院注意到,对于原告学校占地面积,被告称官网没有相关信息,故采用谷歌地图获取,在其提交的原始证据材料里提供的总占地面积是5,000.01㎡,但其在庭审中又提供了一张搜索结果显示为4,979.16㎡并要求替换,对此本院认为,该两份底稿无法确认形成时间,被告要求替换并未提供合理解释,本院对其庭审中提供的搜索材料不予采信,相关数据以在先提交的为准。
  9.被告寰宇慧旅公司提供新浪网络平台报道,证明蓝莓评测凭借真实、客观、高品质、好口碑的报道获得受众及同行的认可。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10.被告看榜公司提供公众号注册及授权“新榜”的过程,证明只要将公众号授权至新榜平台,即使该公众号一篇文章未发布,也会在主体资料信息中出现看榜公司为服务提供商。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该证据不足以将被告看榜公司从本案侵权主体中排除。本院认为,被告看榜公司对于该证据当庭进行了演示,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原告明确其将看榜公司作为被告的依据就是看到蓝莓评测公众号上“部分功能由看榜公司提供”的字样,而看榜公司提供的该证据足以证明无需实际使用看榜公司提供的功能、只需形式绑定即可显示该字样,故本院认为看榜公司与涉案评测文章的发布不存在实质关联,原告认为被告看榜公司为侵权主体没有事实依据。
  11.被告看榜公司提供新榜编辑器功能说明,证明其为被告寰宇慧旅公司提供的服务并不包括文章撰写,仅是提供了一个写作平台。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看榜公司的服务内容包括广告、爆文推荐、版权经纪等,故看榜公司可能会将涉案文章推荐到其他网站上。本院认为,从该份证据可见,“新榜编辑器”系为公众号和一些新媒体平台的文章提供文本内容美化的在线工具,与文章的具体内容无涉。原告质证意见仅为其猜测,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纳,对被告看榜公司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双方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虹桥国际学校成立于1997年,先后使用“上海虹桥国际幼儿园”、“上海虹桥国际学校”、“上海虹桥国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等名称。该校为中国境内的外国籍人员子女提供学前教育至高中教育服务。
  被告公司“蓝莓评测”团队成立于2016年11月,系独立的第三方评测机构,主要从事生活健康、购物旅行、亲子教育、理财保险等的评测。
  2017年12月28日,被告公司在其运营的“蓝莓评测”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2017-2018蓝莓评测年度最佳国际学校(上海)》的文章。该文章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专业人士采访,评测人员对上海美国学校的招生负责人就家长选择国际学校的原因和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访问;2.国际学校分类,将国际学校分为传统国际学校(外籍学生)、国际课程学校(预备接受国际教育的中、外籍学生)、公立学校国际部三大类;3.申请国际学校前需要考虑的问题;4.课程体系,包括小学课程、中学课程、三大高中课程三部分;5.其他择校维度,包括背景、环境与规模、地理位置及配套服务、师资、生源、申请、费用等;6.评测结果,包括入选学校概述和具体评分表格;7.评测过程,对各学校信息作详细罗列;8.评测结论。
  在第六部分中,对于入选学校,文章载明:“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是中国国际学校数量增长最快的一年,较2016年增加了73所,全国现有授权认证的国际学校共743所,其中上海124所。首先我们排除了2015年后(含2015年)建立的国际学校,因创办时间较短,这部分学校生源和师资的稳定性尚不明确,也缺乏完整且持续的升学数据支持;由于非主流课程体系或特色课程的这部分学校,课程设置、课外活动侧重之间难以归类量化比较,所以在本次评测中不做讨论。最终,共有31所开设AP、A-Level或IB课程的学校进入评测。”在具体评分表格中,“蓝莓评测”选择了包括原告学校在内的31所国际学校进行比较,表格中列明了各学校的课程体系,评测内容为背景(20%)、规模(15%)、环境设施(15%)、师生比(20%)、课余活动(30%)五个方面。其中,原告学校课程体系为“IB”,上述五个评测维度得分分别为7、6、7、8、7,总分为7.1分,与上海不列颠英国学校总分相同,位列最后一名。表格下方载明:“各项打分标准简述:背景综合建校时间、学校领导团队资历、以及长久以来的声誉;规模项结合学校占地面积与现有学生数量;环境设施主要考察基础设施与硬件配备、是否有校医、作为附属院校是否拥有共享资源等”;课余活动来自官方公布的课外活动信息、俱乐部、志愿者活动组织情况。信息均来自学校官网公布,仅供参考。”
  在之后的31所学校详细信息中,对原告学校的描述为:“是否招收中国大陆籍学生:否;招生年龄:18个月-15岁;课程体系:IB;建校时间:1997年;学校类型:国际学校;教学语言:英语:寄宿项目:无;校医与护士:全职;费用:申请费/注册费:2,000元;半托:91,260元/年;全托:127,260元/年;学前半托:97,560元/年;全托136,080元/年;幼儿园学费153,720元/年;1-5年级学费:186,660元;6-9年级学费:186,660元。”
  涉案文章的评测结语为:“学校本身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升学和录取情况也只是一个参考的维度,家长们也不必对名校执念太深。帮助孩子找到自己的定位,选择合适的学校,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与学习,晓以真理、洞悉世事、成为更开阔的人,才是最重要的。”
  “蓝莓评测”团队在发表涉案文章前,于2017年10月制定了最终的入围学校筛选标准,即排除2015年后(含2015年)建立的国际学校,且需开设AP、A-Level或IB课程的学校;并于2017年11月制定了涉案文章入围学校排名的评分算法,具体内容如下:
  1.背景:
  1)建校时间
  建校时间(年)
  对应分值(10分制)
  5-10
  6
  10-20
  7
  20-30
  8
  30-40
  9
  40+
  10
  2)胡润排行榜加分规则:
  胡润排行榜(后附)前10名学校中除第一名+2分外,其他+1分(如该项已为满分,则不重复加分)
  3)教育集团分支(如德威公学)+1分
  2.规模
  *规模中的面积计算:所有学校均以占地面积为准,而非使用面积。
  面积(㎡)
  对应分值(10分制)
  5,000-20,000
  7
  20,001-30,000
  8
  30,001+
  9
  50,000+
  10
  3.环境设施:
  1)设施
  评分项
  对应分值(10分制)
  基础设施:课室、食堂、礼堂、实验室、小型图书馆、基础体育设施
  6
  寄宿/学生公寓
  1
  校医/护士
  1
  学生工作室(艺术、创作)
  1
  大型室内空气净化设施
  1
  官网特别公示的大型图书馆/体育中心(竞赛标准游泳馆等)
  1
  2)官网明确与其他学部共享设施资源的公立学校国际部+1分。
  3)设施中的大型空气净化系统对标北京顺义国际学校的两座体育馆——是拥有独立空气过滤系统的(附图片):大型空气净化系统-北京顺义国际学校大型场地,而非单独教室内部的新风或空气过滤设备。
  4.师生比:具体评测中的师生比7-25为最高分范围,其他两种生源较少或教师较少的情况分数相应降低。
  师生比
  对应分值(10分制)
  7-25
  9
  1-6
  8
  25+
  7
  5.课余活动:
  *评测中计入的课余活动包括:
  1)学生自发组织的俱乐部
  2)学校内部组织的、非学术教育补充型(如中文、英语、数学)的课外活动
  3)不需要学生额外缴费的项目或社团
  课余活动数量
  对应分值(10分制)
  5-10
  7
  11-20
  8
  20+
  9
  上述评分算法后附《2017胡润百学·中国国际学校百强前十名》。
  “蓝莓评测”团队于2018年12月15日形成涉案文章中评测分数推导的工作底稿,其中关于原告学校:“背景:成立时间1997年(建校时间10-20),评测时为2017年-7分;规模:占地面积近5,000㎡,对应分值7分;设施:基础设施+校医/护士,对应分值7分;师生比:官网公示教师人数95,学生人数‘近600’,师生比1:6.3≈1:6对应分值8分;课余活动:根据后附学校官网页面的2018秋季课后班宣传专栏所披露的‘携手众多校外专业机构’,以及课后班的收费情况,表明该校提供的课余活动并非单纯的学校内部组织或学生自发组织。根据后附截图为学校官方发布的2018春季手册截图,其中每项课程均标注了收费标准——明确为收费项目。据此该校不符合本次评测对于课余活动的定义,本项按最低分值7分计。”在后附的信息采集页中谷歌地图查询截屏显示原告学校的总面积为5,000.01㎡,其余均为原告学校官网的网页截屏。根据上述推导,原告学校的总分应为7.2分。
  在上述工作底稿中,涉案文章中排在原告学校前一名的上海进才中学国际部,该校成立时间为2000年,评分推导结果分别为7、7、7、8、7,总分应为7.1,但在涉案文章中显示为8、7、7、8、7,总分为7.4。
  另查,“蓝莓评测”微信公众号系被告看榜公司运营的“新榜”平台的注册用户,被告看榜公司仅为“蓝莓评测”公众号提供新榜编辑器、号内搜、广告交易等服务,并未参与“蓝莓评测”公众号的管理以及涉案评测文章的撰写、发布。
  还查,截至庭审当日,涉案文章在微信客户端的阅读次数为40,929次。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涉案文章目前仅在“蓝莓评测”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人的名誉一般表现为社会对法人的资产能力、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经营作风的公正评价。是否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四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寰宇慧旅公司旗下团队发布的评测文章中学校排名部分内容不实,相关评分缺乏事实依据,侵害了原告学校的名誉权,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寰宇慧旅公司以其发布涉案文章系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合法行为、文章内容公正客观为由进行抗辩。对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本院从以下四点进行论述:
  第一,行为是否具有不法性。公民有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本院认为,涉案文章对于学校进行评分排名本身并不违法,但应当从客观事实出发,并制定公正合理的评分标准。本院认为,首先就评测对象而言,原告主张被告将不同性质的学校放在一起评测违反常识,然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已经对该文所称的国际学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分类,且分类标准并无不妥,也不存在描述不实之处,故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就课程体系而言,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向读者指出只有原告和少数学校获得了IB课程的认证资质,但涉案文章中载明了各学校的课程体系,且对于原告学校的课程体系描述并不存在失实之处,被告并没有特别说明原告获得认证资质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故原告该项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再次,就评分标准和依据而言,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经过实地走访,缺乏事实依据,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在文章中明确“信息均来自学校官网公布”,且对此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该评分标准虽系被告自行制定,但对于评测对象而言是客观和统一的,故原告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后,就评测结果而言,原告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评分算法推导的结果与涉案文章中的结论不一致,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算法说明,规模仅为学校的占地面积,而此项在学校官网没有披露的情况下,均使用谷歌地图进行查询,然涉案文章中显示“规模项结合学校占地面积与现有学生数量”,故被告提供的评分算法与涉案文章中披露的内容存在较大偏差。即便按照被告的评分算法,原告学校在规模项的得分偏低,原告前一名学校的背景项得分偏高,足见被告在评分上确实存在失实之处,并且对原告学校的排名产生了实质影响。故本院认为,被告在评测结果上存在失实之处,其提供的算法、推导底稿与评测文章的排名结论存在多处明显误差,影响了原告学校的排名,且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公正性、客观性存在问题。虽涉案文章结语提示文章仅供参考,但学校的打分排名对于受众显然具有一定的引导性。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
  第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和因果联系。本院认为,判断名誉权侵权的损害后果,应当以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作为判定依据。虽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但涉案文章目前已被阅读4万多次,考虑到互联网受众的普遍性和传播速度的快速性,不实的排名必然会造成社会公众对于原告学校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因此,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损害后果,涉案文章的发布与原告名誉受损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对于原告和部分评测对象的打分不实,影响了原告学校的排名,被告亦认可涉案文章评测结果存在“技术性瑕疵”,可见被告在工作态度和方法上存在不当之处,应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寰宇慧旅公司在“蓝莓评测”公众号上发布的《2017-2018蓝莓评测年度最佳国际学校(上海)》文章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寰宇慧旅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看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删除涉案文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本院认为,该范围应与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原告要求被告在其运营的“蓝莓评测”微信公众号上发表道歉声明,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刊登时间,本院酌定为连续10日。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等媒体发表道歉声明的诉请,结合涉案文章打分不实给原告学校造成的影响程度、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认为,原告该项诉请超出了被告给其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赔偿商誉损失的诉请,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寰宇慧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在“蓝莓评测”微信公众号上刊登的题为《2017-2018蓝莓评测年度最佳国际学校(上海)》的文章;
  二、被告寰宇慧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蓝莓评测”微信公众号上连续十日刊登对原告上海虹桥国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道歉声明(道歉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
  三、驳回原告上海虹桥国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上海虹桥国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负担5,000元,被告寰宇慧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小璇

书记员:孙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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