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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桥小南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众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虹桥小南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虹桥小南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重审。本案重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虹桥小南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4,400元,由原告上海虹桥小南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进峰

书记员: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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