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虹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朔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培囵,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虹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朔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崔培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虹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虹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晏 莹
书记员:印旭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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