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虹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潘尧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懿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叶丽娟,执行董事。
被告:叶丽娟,女,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传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旷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虹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懿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丽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虹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懿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丽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虹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懿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丽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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