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煜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梅年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虹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昆山煜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铠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950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虹铠商贸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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