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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蚕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汉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蚕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汉忠,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蚕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汉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蚕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蚕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蚕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蚕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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