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蚕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汉忠,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蚕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汉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蚕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蚕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蚕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蚕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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